如果你感染B肝,沒有告知性伴侶,而被關進監牢,你認為這樣合理嗎?



今天來談一個比較沉重的議題:愛滋入罪化。

愛滋防治的條例裡第21條明定:「明知自己為感染者,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、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,致傳染於人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...未遂犯罰之。」
此ㄧ法條訂定於愛滋無藥可醫導致人心惶惶的年代,現在的情況是,只要規律服藥,愛滋病毒可以獲得很好的控制,傳染性幾近於零(用”幾近”形容主要是出於謹慎,機率應比遇到天災還要低 ),而且感染者可以得到很好的生活品質。醫護人員都用類似糖尿病高血壓等慢性病來形容愛滋病。

其實,如果真有帶著復仇心刻意散播病毒的愛滋感染者,我們只需要刑法便足以處理,我相信這類案例少之又少。就算有,個人認為這也反映了感染者如何把社會集體的憎恨,內射於自身,再投射於他者。也就是,這樣的現象反映了感染者被苛待的控訴。刻意把愛滋入罪化,不僅讓備受歧視的感染者處境雪上加霜,也造成國家過度涉入感染者的性,有侵害人權之虞。更別說被ㄧ些有心人士藉此做為性的管控與規訓的恐嚇籌碼。

再者,把感染者入罪化,潛意識就是一種分裂機制的使用,讓我們把預防愛滋的責任與恐懼,ㄧ股腦的歸咎於感染者,完全輕忽了自身預防的責任。這也間接造成了大量的感染黑數,許多人因為害怕被汙名不敢篩檢,造成自身健康的危害,也在不知不覺中造成了病毒的散播。換言之,愛滋入罪化是ㄧ項糟糕無比的防疫政策。

以下精選兩篇好文,讓有興趣了解此議題的朋友進行點閱,趁著周末餘暇,好好消化與思考這些難以承受之重。

最新研究《專家:性交傳愛滋機會微 向性伴隱瞞病情不應違法》
http://news.singtao.ca/toronto/2014-05-03/city1399104347d5034089.html

第一線資深實務工作者的精采好文《愛滋去罪化,別拿明朝的劍砍清朝的人...
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notes/mei-tsai/%E6%84%9B%E6%BB%8B%E5%8E%BB%E7%BD%AA%E5%8C%96%E5%88%A5%E6%8B%BF%E6%98%8E%E6%9C%9D%E7%9A%84%E5%8A%8D%E7%A0%8D%E6%B8%85%E6%9C%9D%E7%9A%84%E4%BA%BA/787870911265325